行政复议-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2-11-24

行政复议案件成功案例简介

任某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他人共同承揽某物业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区的门卫值班工作者,时常有事就自己找人顶替门卫值班。20214月的一天,其在家就感到不适,到门卫后告诉交班人自己不舒服想找人替班。但事实上有没有找人替班,而是自己坚持到12点才找人替班,同时打电话给自己的儿子,说要去医院看病。经送往医院诊断为主动脉狭窄,手术后突发脏器衰竭死亡。

家属申请认定工伤,经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人社工决(2020)40号认定工伤决定任某某为工伤。

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述工伤认定,委托林彩萍律师代理其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林彩萍律师代理后,经过查证,认为本案对任某某的工伤认定应当撤销。经过整理证据,提交代理意见,论证工伤认定的不合法性。最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21)第82撤销原工伤认定书决定。(后附代理词)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彩萍律师担任其不服(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人社工决(2020)40号认定工伤决定,提请行政复议申请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事项。经过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材料及被申请方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代理人对本案有了较明确的认识,现在提交如下代理意见,供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时采纳。

一、任某某与申请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申请人进入西安市长安区交警队综合楼小区工作是2019年11月,当时并没有沿用前任物业公司人员,任某某不在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范围内。而是数月后本人要求与另一人承揽门卫工作,经申请人同意后由申请人定额承揽费用,由其二人承揽门卫值班事项自主安排值班,申请人的要求是门卫不能离人,别的一概由承揽人自己安排。这种关系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任某某并非工作岗位发病

由任某某家属提供的,西安航天总医院急诊病历可以看出自述发病在4小时以前。任西寿上班前在当天7点半左右给前一班交班人也说他不舒服要找人替班。说明早已经有病没打算上班,但是侥幸心理没有及时去看病,拖延至12点左右才找人替班后给儿子打电话去治疗的。并非被申请人答复意见称任某某在门卫室突然感觉身体不适

三、直到申请行政复议,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表述可以看出其对事实认定还是模糊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1、答复意见第二页第二自然段中说“用人单位于2021年6月4日向我局回复并答辩,在答辩期内向我局回复了关于任某某受伤的过程,......。”任某某根本没有在单位受伤,申请人不可能说过任某某有受伤过程。

2、任某某的病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时间,就不应当适用《工伤条例》第十五条来认定其工伤。

被申请人利用行政判例想说明;认定任某某工伤是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该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任某某不是农民,其家属用户籍政策变更前的户口本说明任某某是农业人口,这是行不通的。长安区在2019年之前就统一将农业户籍变更为居民户籍这已经是常识了,被申请人认定任某某是进城农民我们认为没有道理。国家致力消灭城乡差别,上述[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早已经不符合西安市现状,陕西省高院几年前就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都是同命同价,赔偿标准统一为城市居民标准,现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也是城乡统一标准。何况任某某并非农民工。所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为任某某认定工伤是不合法的。因为任某某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

四、任某某不符合工伤的事实理由。

首先、任某某与申请人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发病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从医疗病案中自述发病时间(见住院病案当天12点多自述4小时前......)及认定工伤前申请人一方有证人证明任某某上班自行服用救心丸看,心脏病不是当天发病。不是岗位上发病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虽然离开单位48小时内死亡,但是真正的死亡原因不明。速效救心丸服用后能否手术、是否与医疗不当有关均不清楚。无论那个人死前必然是循环衰竭,什么原因导致的循环衰竭也不清楚。再说不是所有离开单位48小时死亡就必然是工亡。医疗记载死者主动脉夹层及偏头痛十余年这些也不是短时间发病的、主动脉夹层也有遗传导致的病例。因为从医学理论上讲主要病因是;

1、主动脉壁张力增加高血压、主动脉缩窄、外伤等,高血压是发生主动脉夹层最主要的危险因素,约有50%~70%的主动脉夹层患者伴有高血压。

2、主动脉结构异常。如动脉粥样硬化硬化、遗传性结缔组织病(如Marfan综合征等)、主动脉瘤,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内膜发生破裂,容易导致主动脉夹层,遗传性血管相关病变者、Marfan综合征、主动脉瓣畸形等均增加发病风险。

也就是说任某某的死亡与用人单位毫无关系,也不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任某某也不是农民工,不应当牵强附会适用进城务工农民相关解释认定工伤。

五、任某某的家属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认识到任某某不应当属于工伤,所以已经其他报销渠道进行了医疗费用报销。

家属已经对任某某医疗费经城乡非从业居民医疗费报销渠道报销,说明自己已经认识到不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2020)4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第三人(任某某家属)申请对任某某死亡的工伤认定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复议机关采纳为盼。

 

 

                             代理人:林彩萍律师(13991822003)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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